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官司先“输”后赢 只因开庭迟到

2000-03-02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2月22日上午,广州市东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一宗并不复杂的债务纠纷:潘女士状告其旧相识王先生向其借款10万元后逾期不还。早就送达的开庭传票写明,2月22日上午8时30分开庭。但等到8时45分,法官宣布开庭,潘女士仍未露面。因此,法官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,将该案按撤诉处理,受理费3510元减半(即1755元),由原告承担。

8时55分,法官宣布“休庭”的话音刚落,潘女士出现在法庭门口,她解释说迟到是因为路上塞车。但法官认为这不是正当理由,塞车是可以预见的,为何不早点出门?法官还告诉她虽然已裁定撤诉,但可以重新起诉。她马上照办,到立案室重新交了诉讼费。法院当即重新立案并开庭审理。10时多,法官当庭宣判:被告应在15日内归还借款10万元给原告。而潘女士则因迟到多花了1755元,买个教训!

(《羊城晚报》2.26黄嘉等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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